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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患者生活質素及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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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患者按自己意願作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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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卻日後家人之間可能產生的焦慮或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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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患者於生死邊緣徘徊之際,家人因代患者作出決定而承受精神壓力
持久授權書
預設醫療指示
遺囑(平安紙)
功能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及《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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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將會「持久」地有效賦予權力予受權人,於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時,處理授權人的財產及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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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病人自決醫療安排;讓家人可在病人生死徘徊之際,能按照病人意願指示醫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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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當事人身故後,如何處理當事人遺下的資產。遺囑由立遺囑人去世時起生效;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把財產留給其親人,亦可留給其他人,包括朋友或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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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身故的人沒有訂立遺囑或訂立的遺囑中沒有提及某部份的財產如何處理,將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
如何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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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具備精神行為能力時,指明自己日後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時,受權人負責管理當事人特定範圍內的財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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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人必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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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需在具備精神行為能力時指明自己一旦陷於某些指定情況,如疾病末期、不可逆性的昏迷、嚴重失去認知能力或永久性植物人狀態等精神不健全時,希望或不希望接受的醫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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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需在具備精神行為能力時訂立遺囑,建議先諮詢律師最為穩妥。必須依從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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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必須以書面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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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須在兩位見證人面前,由當事人及見證人同時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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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可以是當事人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但不得是指定的遺產受益人或配偶,否則他們將不能獲取有關遺產(第30章《遺囑條例》第10條)
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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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認知障礙症患者還具備精神行為能力時訂立,日後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如家人),動用他/她的指定資產作指定用途,如:用其銀行存款作護理或日常照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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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認知障礙症患者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如出現吞嚥功能障礙,家人可遵循其早前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以指示醫護人員,不安排人工營養方法如:鼻胃管餵食,但他/她仍會得到基本護理包括由他人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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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認知障礙症患者還具備精神行為能力時簽訂了遺囑(平安紙),指明他身故後,如何分配他的資產。避免他/她於病情影響其精神行為能力時無法訂立遺囑,導致家人因遺產分配而引發糾紛
註解:
精神行為能力 (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當一個人因患病、精神健康問題(包括認知障礙症)或屬弱智人士(視屬何情況而定),因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他/她便會被界定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